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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予以警告,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能提供近兩年的出版物發行進銷貨清單等有關非財務票據的; (二)超出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核準的經營范圍經營的; (三)張貼和散發有法律、法規禁止內容的或者有欺詐性文字的征訂單、廣告和宣傳畫的; (四)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權頁的; (五)《出版物經營許可證》未在經營場所明顯處張掛或未在網頁醒目位置公開《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登載的有關信息或鏈接標識的; (六)出售、出借、出租、轉讓或擅自涂改、變造《出版物經營許可證》的; (七)發行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的,或公開宣傳、陳列、銷售規定應由內部發行的出版物的; (八)向無總發行權的單位轉讓或者變相轉讓出版物總發行權,委托無出版物批發權的單位批發出版物或代理出版物批發業務,委托非出版物發行單位發行出版物的; (九)提供出版物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未按本規定履行有關審查及管理責任的; (十)應按本規定進行備案而未備案的; (十一)不按規定接受年度核檢的。